百度精准广告投放到底侵不侵权?

发表时间:2020-11-02 23:37

  我们所说的“百度精准广告投放”,是指用户根据自己的网页浏览历史习惯,在用户下一次打开网页时,向用户投放自己浏览过的相关产品的广告,精准地将广告投放到用户网页主页、后台或者即时视频显示窗口。相信大家对于百度精准广告投放更是耳熟能详,比如你刚在淘宝电脑端上搜索了一款服饰,然后再浏览了相关内容,当你再次打开百度网页(而非淘宝网),就会发现网页上已经出现了你上次浏览的类似的服饰百度精准广告


百度精准广告


  从根本上说,百度通过收集你的个人浏览痕迹(cookie信息),并对其进行分析,然后向广告公司开放数据,或者自己租用网页位置提供个性化推荐广告服务,通过代码引导有效地显示、点击,百度精准广告以及百度服务播放所产生的效果数据将作为百度网讯公司与合作网站结算的依据。


  也就是,你的浏览信息最终被百度转化为广告收益,最终获得经济回报,那么,百度这种精准的广告投放到底侵犯不侵犯版权?


  01。


  你的百度精准广告个人浏览记录是“隐私”还是“个人信息”?


  2015年5月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审结了“原告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朱烨隐私权纠纷案”((20百度精准广告14)宁民终字5028号),在此案件中,朱某在家上网浏览相关网站时发现,部分网站使用百度搜索引擎搜索“减肥”“丰胸”“人工流产”等关键词,并在浏览相关内容后,在www.4846.com,www.paolove.com,www.500kan.com等多个网站上出现相应的广告“减肥”“丰胸”“人工流产”。朱某认为,北京百度网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本人知情选择,利用网络技术记录和跟踪其搜索的关键字,将其兴趣爱好、生活学习工作特点等展现在相关网站上,并利用所记录的关键字,在自己浏览的网页上做广告,侵犯了自己的隐私。


  (法庭的裁决意见)


  初审法院认为,朱某利用电脑进行网络搜索所留下的活动轨迹显示出个人偏好与兴趣,应属个人隐私范围;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国家工信部《电信和互联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对个人信息的定义,虽然个人使用电脑的网络活动轨迹具有隐私性质,但该行为一旦与网络用户的身份百度精准广告分离,就不能从主体上知道该信息归属,因此,百度的cookie服务并未直接指示朱烨的身份,也不能从侵犯其隐私权的认定上作出相应的判断。


  由于对两个法庭的观点进行对比,我们发现两个法庭均未对“个人隐私”和“个人信息”进行区分,甚至对个人信息概念的使用混乱。”“个人隐私权”作为人的生命活动的轨迹,首先表现为一种“自然信息”,而作为其自身被处理的对象的信息,则需要通过某种有形的符号加以形式化,使其具有很强的指向性,这样才能得到“自然信息”,即消除不确定性之后,才能得到“个人信息”。尽管不应将“个人信息”作为一种独立的人格权加以保百度精准广告护,在权利体系上仍属于“隐私权”范畴,但在规范上应予以独立保护,毕竟“个人信息”是隐私的物化形式,它已脱离个人的管领控制,成为一种独立的存在形式,实需独立的规范保护。


  文章认为,朱某利用电脑进行网络搜索时,其浏览轨迹和数据已从个人隐私转变为实体化的“个人信息”,它独立于朱某自身存在,当然不属于朱某的个人隐私,但这种轨迹和数据形成的信息仍然属百度精准广告于朱某的“自我决定”范围。在网络发达的当今社会,为了个人自由发展,强调个人对自身信息的自主控制,这具有积极的意义,这种信息自主在很大程度上表现为“个人信息”的公布权。所以,本案在规范上应适用个人信息保护条款,而非隐私权条款,这样,问题就由“是否侵犯隐私”演变为“是否不当收集个人信息”。


  02。


  "个人信息"的范围和法律保护基础。


  《电信和因特网用户个人信息保护规定》第4条规定:“个人信息是指电信运营商和因特网信息服务提供商在百度精准广告提供服务的过程中,收集到的网络用户的姓名、生日、身份证号码、地址、电话号码、帐号和密码等能够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相结合识别用户的信息,包括网络用户使用该服务的时间、地点等。“网络用户或者网络服务提供者利用网络公开自然人的基因信息、医疗记录、健康检查、犯罪记录、家庭地址、私人活动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给予支持,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利用信息网络侵害公民人身权利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十二条规定:“自然人利用网络公开个人基因信息、医疗记录、健康检查信息、家庭活动地址等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除以下情况外:(一)经自然人书面同意,并在约定范百度精准广告围内公开;(二)为促进社会公共利益,并在必要范围内公开;(三)学校、科研机构等经自然人书面同意,并在约定范围内公开,以实现公共利益为目的,并在规定范围内公开;(四)由自然人自己通过网络或其他合法途径公开的个人信息;(五)通过合法渠道获得的个人信息;(六)法律或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内容。


  所以个人浏览网页的历史记录数据当然也属于个人信息范畴,可将第十二条的规定视为个人信息保护的“具体依据”:


  (1)《规定》第12条的出台,不仅首次明确了对个人信息的保护模式,而且还建立了统一的侵权行为规范模式,使百度精准广告对个人信息的保护从对个人个性的个人信息材料的个体保护向对共同个人信息的一般性保护转变,具有重要的开拓意义。


  (2)一般准则。因为对个人信息的网络侵犯行为非常复杂,并且随着社会的发展而不断变化,第12条在原则上采用了一般行为模式,它所确定的一般行为模式是:网络用户或网络服务提供者(主体)+使用网络(行为)+个人隐私和其他个人信息(对象)+造成他人伤害(后果)+承担侵权责任(后果)。因此,该条款成为统摄各种个人信息侵权行为的“元条款”。


  (3)确定对象范围。第十二条对个人信息的保护范围作了扩展,列举了侵权法中除原始病历和健康检查信息外,还增加了自然基因信息、犯罪记录、家庭地址、私人活动等信息。可见,所列举的个人信息的百度精准广告范围实际上是相当宽泛的,正如“私生活”本身是一个内涵丰富的概念,作为个人信息加以保护是立法上的一大进步。此外第12条还采用了抽象概括的方法,以“XX等个人隐私与其他个人信息”的形式表述,规定了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对象。因而第12条在客体的规定上实现了个人信息保护条款的概括性,一方面可以明确个人信息保护的类型范围,界定个人信息与隐私的关系,另一方面为个人信息类型的进一步发展留出了空间。


  (4)对个人信息和个人隐私权进行了界定。第十二条将“个人隐私”与“其他个人信息”并列,用来描述个人信息的一百度精准广告般对象,使其区别于“其他个人信息”。通过这种方式,一方面将个人信息与个人隐私区别开来,使之脱离隐私权的概念,另一方面又将个人信息与隐私权区别开来,使之成为“个人隐私与其他个人信息”的统辖概念,从而打开了两者之间的界限;另一方面,也使个人信息从类型上明确起来,即,既包括“个人隐私”的重要信息,也包括除个人隐私之外的其他个人信息。


  (5)第12条的出现,使个人信息上百度精准广告升为一个独立的保护利益,使私法裁判不再需要通过隐私权的保护模式来保护个人信息的所有人,同时明确了个人信息的权利保护范围,并以此为基础,确立了sem托管个人信息保护的一般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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